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9日表示,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將投資者細化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兩類,并據此明確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
去年股災暴露出分級基金等部分產品的適當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流于形式等問題,造成部分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
證監會吸取教訓,反復要求券商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嚴格把關,把了解客戶放在首位。
基于此,《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統一了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
其中,除傳統的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及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屬于專業投資者外。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被納入專業投資者范疇。
而對于納入專業投資者的自然人,則需滿足以下條件: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等工作經歷,或者屬于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辦法》同時允許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互相轉化。并表示,經營機構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且應當制定分類內部管理制度。
而繼續細化的投資者分類,《辦法》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細化從了解投資者、評估產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到持續符合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
《辦法》同時還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
其中規定,經營機構應當了解產品或服務信息,并參照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預期收益和損失情況、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分級以制定分級內部管理制度。
據悉,未來將由行業協會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可以制定高于名錄的實施標準。
除此以外,《辦法》還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鄧舸也在發布會上指出,中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為重要。
為此,《辦法》還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每一項義務都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